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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监管的通知

文章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2-2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监管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规字〔2019〕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苏住建建〔2017〕13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统一监管,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切实提升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实名制管理工作水平,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实施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及时确认完成产值,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并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最低比例的资金(非市政类项目:基础阶段比例5%,主体阶段比例20%;市政类项目:比例15%);应发工资高于当期工程款最低比例资金要求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存入工资专户。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的,代发银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欠薪预警系统。施工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向工资专户汇入的资金,可以在当期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款比例要求存入工资专户的资金中予以抵扣。

三、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每月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当月工资表,核实工资发放情况。

四、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的统一监管

委托代发银行应加强与实名制系统的数据对接,严格执行线上申请开户、专户资金划拨和代发工资等操作规程,不得在实名制系统以外生成工资流水号办理代发业务。按照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将工资按月足额转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同时将工资代发信息反馈至《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反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变动等情况。

为切实加强工资代发银行机构履约动态管理,规范银行机构实施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服务标准,苏州市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监管制度,与有关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委托代发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布委托代发银行名单。所有有意愿参与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代发业务的商业银行机构,应按照《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代发业务银行资格申请须知》(下载地址:《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流程指南)的要求,《申请表》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02871854@qq.com,申请报送截止时间:2020年2月21日;《申请须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报送时间:2020年2月24日,报送地址:苏州市锦帆路55号房产大厦507室。

联系人:王凯德;联系电话:0512-6523290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