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住建施〔2021〕37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3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溯源管理,提升设备本质安全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全寿命周期内安全性能监管,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本质安全溯源管理。产权单位采购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逐台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登记时,须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时,使用单位应严格查验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严把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准入关”。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二、推行安装拆卸作业联系单制,加强责任主体有效联动
施工单位需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作业任务时,应提前5日通知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应在进场作业前2日,将计划进场时间、人员名单、作业内容等以《吴江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工作联系单》(附件1)形式告知工程项目部,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相关报批审核手续,确认回复后方可进场开展相应的作业。
施工单位应对安装(拆卸)单位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进场人员配备和资格等进行重点核验。安装(拆卸)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委托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约定,不得将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作业违规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执行。
三、规范安装拆卸作业公示巡查,实行安装验收举牌制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含加节附着)或拆卸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作业公示牌(附件2),设置作业危险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吴江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工作联系单》内指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巡查人员应对安装(拆卸)单位作业人员身份信息和资格、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以及作业公示、安全警戒警示情况进行核查,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并留取图像资料,分别编入危大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类)安全巡查的管理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加节附着)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向施工单位办理交接和使用说明。施工单位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按《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向监理单位报备确认后,组织租赁、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安装自检、联合验收实行举牌制,举牌验收影像资料留存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档案,验收合格标志应置于设备的醒目位置。
四、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维保公示卡,提高维保专业水平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保制度,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日常例行保养,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专业维护保养。实行合同委托维保的,必须加强对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的管理。维保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司机室内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维保公示卡(附件3),公示维保单位名称、维保责任人、维保时间、设备状态以及联系方式。
维保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每次从事维保作业的人员至少2名,应持有相应资格证。维保单位对维保中发现的机械故障或安全隐患,能立即排除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应作出待修或停止使用的维保意见建议,并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每次维保后,维保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双方应签字确认。对维保中发现的故障或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前后的对比情况应以图像资料形式存档在历次维护保养记录中。
五、推广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效能
自2021年6月15日起,全区新开工建设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均须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并作为安装检测、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凡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除具有必需的监视和数据存储功能外,还应安装吊钩可视化装置,装置应具备自动调节变倍(焦)、自动彩转黑、夜视等功能。建筑起重机械加装安全监控系统时,不得损伤起重机械的受力结构,不得改变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安全监控系统软件、硬件应满足江苏省建设工程智慧安监技术标准要求,系统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检验和维护,并根据智慧工地创建要求,提供接口开发和数据对接。
附件1:吴江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工作联系单
附件2:吴江区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安装(拆卸)作业公示牌
附件3:吴江区建筑起重机械维保公示卡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